近年來,電腦軟硬體的技術演進促成了新一波的人工智慧浪潮,此波浪潮不僅使人工智慧在許多領域大放異彩,也帶動了人工智慧專利申請量的顯著成長,本文依據現行專利法規及實務,概要論述如何判斷人工智慧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對「發明」之定義,以供讀者參考。
若欲使申請專利之發明能符合發明之定義,則必須確保其具有「技術性」,也就是確保申請專利之發明屬於「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專利法第21條)。值得注意的是,台灣的審查基準明定「數學方法」本身並非利用自然法則,而對於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亦要求此類發明不得僅以電腦之固有能力取代人工作業,而必須克服技術上的困難,並產生技術領域相關功效,方能被認定為具有技術性。
然而,以人工智慧領域中的類神經網路(Artificial Neural Network)技術為例,類神經網路的本質是透過數學方法來模擬生物中樞神經系統(特別是大腦)的運作,從而使電腦能以「類似人腦運作」的方式進行學習、推論、判斷或決策。也就是說,類神經網路本質上是一個數學模型,且其在許多應用中的主要功能,便是用來取代人類的心智活動。
因此,以台灣的實務而言,類神經網路在發明之定義上面臨的問題在於:類神經網路的「本身」屬於非利用自然法則的數學方法,而「運行類神經網路」則已成為用來取代人工的電腦固有能力,所以,無論是「類神經網路本身」還是「運行類神經網路的電腦」,皆無法替申請專利之發明帶來技術性。
在上述情況下,申請專利之發明將類神經網路應用在什麼領域、與什麼技術功能緊密結合,以及是否能帶來技術功效,便成為判斷發明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的重要關鍵。並且,為使人工智慧專利在技術性上的判斷方式更為具體,讀者可參考以下所示的思考流程。

此思考流程首出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李清祺副組長於2019年12月4日之簡報(註1),後又被收錄於智慧局2020年2月所編印的新興科技案例宣導說明會刊物。在台灣目前的審查實務中,當請求項同時包含「抽象概念」及「技術元件」時,審查官便會利用此流程判斷發明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思想。補充說明的是,前述的「抽象概念」是指非利用自然法則的數學方法、商業方法、程式本身及人為規則等項目,而「技術元件」則是指請求項中排除抽象概念後的額外元件。
在上述的思考流程中,步驟1是用於判斷發明整體是否涉及技術元件所產生的技術資料,並且存在技術元件之間協同作業的交互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技術資料」係指由感測元件所產生的物理、化學、生物、電等本質上具有技術特性的資料,而若是歷史紀錄,或者是透過人為輸入、加工而產生的商業資料,則易被視為不具技術特性的「非技術資料」。
接著,步驟2是以相對宏觀的角度檢視發明整體是否有解決技術問題,從而產生技術領域的相關功效。舉例來說,若發明整體僅描述利用類神經網路進行預測,則其並無法呈現出技術目的,而若發明整體還進一步描述了其他技術元件如何利用類神經網路的預測結果來解決技術問題,則較有機會被判定屬於特定技術目的之技術應用。
最後,步驟3是以相對微觀的角度檢視發明整體是否有揭露實質的技術手段。舉例來說,若發明整體僅利用一般電腦運行類神經網路,而並未呈現出電腦軟硬體方面的特殊性,便容易被視為簡單利用電腦,反之,若發明整體包含了技術領域中具有技術功效的特定技術手段,則較有機會被判定具有特定的技術實現。
根據智慧局的統計(註2),在2018年曾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的517件人工智慧相關申請案中,總共有21件被認為不符合發明之定義。雖然就統計結果而言,遭遇此類審查意見的申請案比例並不高,但根據實務經驗,若申請案本質上並非為解決技術問題(例如僅是為了提升商業行銷的效果),則面臨「不符合發明之定義」的審查意見時便會相當難以克服。隨著人工智慧專利申請案的增加,智慧局已更加重視專利審查過程中「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的判斷,因此,對於人工智慧專利,乃至於人工智慧以外的電腦軟體相關專利,建議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應利用本文所述的判斷方式針對發明定義的門檻更加審慎地評估。
進一步地,觀察國際間各大專利局在人工智慧專利審查方面的實務發展,歐洲專利局(EPO)在2018年10月發布了人工智慧與機器學習審查指南,並於其中敘及「使用人工智慧」本身並不足以提供技術性,但若是應用人工智慧而對技術目的作出了技術貢獻,則可能被認為具有技術特徵。另一方面,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在2019年1月公布了新版的35 U.S.C. 101專利適格性審查指南,並在其中新增了「是否可以整合至實際應用(practical application)」的判斷步驟。再一方面,中國大陸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19年12月也在審查指南新增了涉及人工智能之申請的審查規定,並明述若未解決技術問題、未利用技術手段或者未獲得技術效果,則不屬於技術方案,因而不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綜上所述,無論是台灣、歐美抑或中國大陸,其專利審查實務的發展皆反映出:技術性的判斷結果終歸於發明是否給出「技術上的實質貢獻」,因此,隨著技術水平的提升,單只是「利用人工智慧」已不足以作為彰顯技術性的手段。至於台灣與各大專利局在技術性判斷方面的未來發展是否會更加趨於一致,則有待後續密切觀察。
※註釋
| 1. |
2019年12月4日,李清祺,報告題目:「台灣人工智慧專利申請審查實務發展與應對」,研討會名稱:「全球AI技術發展與專利布局演變與趨勢暨台歐美AI專利申請審查實務發展與應對研討會」 |
| 2. |
2019年12月3日,智慧財產局發布「我國人工智慧相關專利申請概況及申請人常見核駁理由分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