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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宗教相關活動所使用之標示是否具備商標識別性,向來為商標法實務中具有爭議性的議題,尤其在台灣民間信仰盛行的情況下,宗教信仰與人民的生活息息相關。宗教信仰通常伴隨宗教儀式,具有祈福文化或傳統象徵意涵,在實務上,此種標示是否僅屬宗教性質之表現或儀式用途之說明以至於難以表彰商品來源識別之功能,從而不得註冊,乃成為值得探討的議題。
二、日本案例
日本智慧財產高等裁判所(下稱智財高等裁判所)於令和7年(即西元2025年,為便於讀者閱讀,以下紀年皆使用西元)所作成之(行ケ)第10042號判決,案情涉及一組「埋金法」 儀式用開運祈願用具,即圍繞此一核心問題展開。其整體構成之立體商標是否具備商標識別性,成為審理焦點。
(一) 系爭商標
此案系爭商標註冊於第45類宗教活動相關服務。該等宗教服務使用包含收納箱(即本件系爭商標)、護符札、麻紐、布、金粉及球體等物件構成之開運用具。使用者先於護符札上書寫願望,隨後與球體一併置入收納箱中,灑上金粉後封閉箱體後,再用布包覆並以麻紐綑綁,最後依方位理論埋設於特定地點,以達祈願或開運之目的。
系爭商標在外觀構成上,包含圖形與文字元素。圖形部分為紅色「羅盤」和「變體羽團扇」圖樣;文字部分則包括黑色「東」、「祝詞師」、「敬白」 、「土金兼備祭」、「祭主」等語。
(二) 案件事實
訴外人「專章堂」店舖自1968年左右開始銷售該系爭商標構成之商品,嗣於2011年倒閉。隨後,被告接收了專章堂的業務(印章、客戶名單),開設「まいきん堂 」官網,製造、販賣埋金套組,並於2016年12月10日申請註冊該商品為立體商標(即系爭商標)。而原告原本從專章堂進貨,專章堂倒閉後,原告則自行委外製造並銷售同款商品(如圖二)。
原告向日本特許廳(下稱特許廳)提出無效宣告,主張之一即為系爭商標的箱子態樣是為了功能(防止金粉散逸)與美感,且業界(如原告)早已廣泛使用,應屬慣用或功能性形狀而不具識別性。
特許廳審理後認為,系爭商標之圖文元素雖具有宗教文化色彩,但無法斷定其態樣和特徵必定為埋金法習見之使用,觀察商標整體仍可發揮來源識別功能,因此認定系爭商標具備識別性。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訴訟。
(三) 智財高等裁判所判斷
關於有無識別性爭點,智財高等裁判所審理後認為就文字部分而言,「祝詞師」、「敬白」、「祭主」等語雖可於辭典中查得其宗教意義,但辭典收錄僅能證明語義存在,並不足以推論該語於宗教占卜相關領域已成為慣用標示。至於「土金兼備祭」,雖在少數文獻中出現相關記載,但未形成固定概念或一般通行術語,難認屬單純用途說明或行業慣用標示,而圖形部分的「羅盤」和「變體羽團扇」圖樣亦同。系爭商標態樣的各元素之排列方式具有一定設計性,應足以發揮區別自他商品之功能,故不屬於單純的商品描述或功能性標示。
三、台灣實務規定
(一) 宗教商標識別性
按,根據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頒布之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第4.10規定,含有宗教性質的文字或圖像,易使消費者不將其作為商品/服務來源之標識,因此不具識別性。惟宗教名稱如係個人或宗教團體自創所產生,或結合其他文字組合後產生新意,除有其他不得註冊商標之情形,則具有識別性。同基準第4.10.3規定,將宗教標識用於祭祀用品、文具或印刷品、宗教集會等商品/服務,屬於描述性商標,原則上不具識別性。如民眾常見的「媽祖」、「觀世音」、「關公」字樣為神明稱謂,具有宗教說明性質,為避免該詞與被特定團體或個人專用,除非已經長期與廣泛使用而取得後天識別性,否則被智慧局要求聲明不專用或是被核駁案例屢見不鮮。
以媽祖為例,如「西螺媽祖太平媽」商標不就「西螺媽祖」文字主張商標權(註1)、 商標不就「媽祖護佑」文字主張商標權(註2)、 與 商標不就「山邊媽祖」文字主張商標權(註3)、 商標不就「東螺開基媽祖」文字主張商標權(註4)。可見「媽祖」做為宗教神祇尊號,用作商標將被智慧局認為屬不具識別性的標識,不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作區別來源,因此被要求聲明不專用。惟如果已經長期與廣泛使用而取得第二層意義者,不須聲明不專用而得獲准註冊,例如「白沙屯媽祖」(註5)、「北港媽祖」(註6)、「鹿港媽祖」(註7)等,皆經申請人使用取得後天識別性而獲准註冊。
如果是以媽祖等神明的圖樣為商標,原則上不具識別性,須透過聲明不專用才可能獲准註冊,例如 商標不就「媽祖圖形」主張商標權、 商標不就石雕媽祖圖主張商標權。惟如果以媽祖圖樣為發想所做的設計,如使用神明形象製成Q版設計圖,則因各具創作特色,仍具有先天識別性。(請參圖一)
(二) 台灣智慧財產法院認定宗教商標是否具有先天識別性之案例:
1. 綏靖侯
嘉義市有一間城隍廟,祭祀神明之尊號為「綏靖侯」,商標權人以「綏靖侯」申請註冊第01912765號商標申請用於「宗教用品零售批發;宗教教育;提供博物館設施(展示展覽)」等第41類服務,法院認為「綏靖侯」僅為未經設計的三個字所構成,「綏靖」二字本身具有安撫、平定之意,「侯」一字,具有中國古五等爵位之一的意思,且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並無特別意思,另根據商標權人所提歷史文獻可見「綏靖侯」無特別意涵,僅為清代光緒帝特別敇封嘉義城隍神之封號。整件商標予相關消費者之印象與指定使用之服務全然無關,是商標文字未傳達消費者所指定使用服務相關資訊,非服務說明性文字,是以具有識別性。(註8)
2. 玉勅穎川天師府及圖
申請人以「 」商標,指定用於第45類宗教相關服務申請註冊,整體以「祭祀用之牌位」圖形作為基底,結合中文字「玉勅」與「穎川天師府」所構成。其中「玉勅」意指「天帝的命令」,常用於宗教寺廟;「穎川」為古地名及習見的陳姓堂號;「天師」是對道教天師道領袖的尊稱;「天師府」則廣泛被民間寺廟作為祈神處所的尊稱,本件商標用於第45類「算命、籌劃宗教集會、代辦法會」等服務,整體傳達給消費者的認知為「天帝的命令及源自穎川之天師祈神處所」,因此只會將其視為帶有祭拜、祈願或裝飾意涵的圖文,無法將其作商標用以與他人之服務區別。
又,本件商標使用證據並不足以證明其具有「後天識別性」(第二意義),因此本件商標不具識別性。(註9)
3. 母娘鳳輦圖
申請人以「 」商標,申請註冊第097003400號,指定使用在「宗教書刊之出版、發行;舉辦宗教研習會」等第41類服務,該商標圖樣為由神明端坐輦車、兩旁立有執扇仕女、前方有鳳凰,以及下方有雲彩等圖形所組成。這些元素(如媽祖、傳統仕女、輿車、鳳凰等)在華人社會的宗教慶典、書籍、建築或雕塑中極為常見。
法院認為,媽祖為台灣及大陸沿海地區如福建之重要神明宗教信仰,若僅由前述元素組成,無法使消費者辨認其為哪一間廟宇或特定宗教團體之媽祖。復本件商標圖樣無法讓一般人認識它是用來表彰特定商品或服務的來源,也無法藉此與他人的服務區別,因此不具備先天識別性 ,亦因證據資料不足以使其具備後天識別性,因此本件商標整體不具識別性。(註10)
4. 蓮花圖
評定人曾對系爭註冊第01061457號「 」商標(註11)提出評定,認為將蓮花用於香冥紙、祭祀用紙元寶、金紙、銀紙等商品,為與商品相關之說明圖樣,故不具識別性。智慧財產局認為系爭商標雖將「蓮花」圖使用於香冥紙、祭祀用紙元寶、金紙、銀紙等第16類商品上,惟消費者不必然認為其屬商品之品質或功用之圖形,又該圖之設計與大眾習見蓮花圖樣不同,難認該蓮花圖形已為祭祀業者之通用標章或名稱,因此具有識別性。
另針對混淆誤認之虞,官方認為(1)蓮花圖樣設計細節不同,系爭商標花蕊較小、花瓣較多,較具層次感;(2) 蓮花為自然界習見植物,因此蓮花圖形屬於「任意性商標」,任何人都可以將其設計作為商標圖樣;(3)整體觀察,兩者分別結合「吉和貿易」及「蓮華」完全不同之中文字樣。基上,法院認為系爭商標具識別性,且認定雙方非屬近似商標,不會造成消費者混淆誤認,且不會誤認它們來自同一家公司或有任何關聯。
四、結論
依照台灣實務,為了不讓民眾習見民俗信仰相關神祇尊號或其形象被特定人或團體使用,因此若要以民俗信仰相關圖樣或文字作為商標,需具有設計特色,與單純使用神像圖不同,若僅單純使用神明尊號做為文字商標,則可能會被認為不具識別性或需聲明不專用,無法申請作為商標。惟如果該商標圖樣經長期使用,可被消費者認出為特定神明或宮廟,則具有識別性,才能獲准註冊商標,提供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功能。
※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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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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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第02129232號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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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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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第02018705號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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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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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第02481616、02481769、02481617號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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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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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第02239175號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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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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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第02074708、02074913號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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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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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第02124704 、02124835號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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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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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第01846442、01846507、01847254、01847444號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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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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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判決111年度行商訴字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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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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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109年度行商訴字第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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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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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 98 年行商訴字第 129 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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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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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局中台評字第H009503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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