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作出一則關於「商標戲謔仿作」之判決(113年度民商訴字第18號,以下簡稱「本案」)。在本案中,原告是乖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原告」),就其旗下知名「乖乖」零食品牌擁有數個「乖乖」商標。原告主張,被告A公司與B公司於民國(下同)111 年間,設計、製造並販售與其「乖乖造句包」商品外觀高度相似之「台灣味零食貓草玩具」(下稱「系爭商品」),且其外包裝印有與「乖乖」近似之「喵乖乖」商標字樣。原告認為,無論將系爭商品視為寵物食品或寵物玩具,皆與原告「乖乖」商標所指定之商品相同或類似,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已構成商標法第 68 條第 3 款之商標侵權行為。且因「乖乖」商標係著名商標,被告等刻意仿襲之行為已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構成商標法第 70 條第 1 款規定之侵害商標權行為。對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A公司、B公司及其負責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針對原告指控,被告等提出數項抗辯,其中之一即為「戲謔仿作」之抗辯。被告等主張,A公司設計系爭商品係源自兒時記憶中「乖乖」零食之外包裝之聯想,希望透過幽默、創意之表現方式,體現系爭商品之童趣,並表達戲謔或詼諧之意涵,並非將他人商標作為表彰自己商品來源之標識。
針對此項戲謔仿作抗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在判決中指出,在具備以下五要件時,始能認定為戲謔仿作而受法律保護:
- 具詼諧、諷刺或批判之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
- 消費者一見戲謔仿作之商標,即得聯想到著名商標。
- 二商標間具有相當的距離,消費者可明確區別二者,不致使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 戲謔仿作之商標經言論自由之嚴格審查,具有犧牲商標權,而保護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之必要性。
- 無不當利用著名商標,或有致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
關於上述第1點與第4點要件,法院進一步指出:商標之戲謔仿作,係基於言論自由、表達自由及藝術自由之尊重,而對商標權予以合理之限制。然而,制定商標法之目的,本係為保護商標權及消費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促進工商企業正常發展。此外,商標權更涉及商標權人之利益,與避免消費者混淆誤認之公共利益。如欲允許「商標戲謔仿作」,模仿知名商標的商標必須具詼諧、諷刺或批判等娛樂性,並同時傳達二對比矛盾之訊息,且應以「避免混淆之公共利益」與「自由表達之公共利益」予以衡平考量。
基於以上判斷標準,法院認為被告等所使用的「喵乖乖」與「乖乖」商標僅有一字之差、且語意相近,可能致使普通消費者誤解前者為後者之貓咪版本特殊商品,因此具有混淆誤認之虞。此外,被告等之所以使用「乖乖」商標,係為自身之商業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故對其言論自由之保護不應優先於對於原告商標權之保護。綜上所述,法院認定被告等之行為與上述商標戲謔仿作之要件不符,不得以戲謔仿作為由免除商標侵權責任。
綜觀法院所揭示之審查標準,商標戲謔仿作在實務上能夠成功主張之空間可說是相當有限。首先,要件2要求「消費者一見戲謔仿作之商標,即得聯想到著名商標」、但要件3要求「二商標間具有相當的距離,消費者可明確區別二者」。這形同要求行為人所製作之商標,一方面必須與著名商標相似,使消費者一眼看出其「模仿」著名商標之意圖;另一方面,戲謔仿作商標又不能與著名商標過度相似,否則隨即落入混淆誤認之窘境。這二項標準本身就具有相當高度的衝突性,在實際操作上極難精準拿捏。
再者,在商業活動中,業者將特定文字或圖樣作為商標使用,絕大多數係為自身商業利益,甚少係基於公共利益而行使言論自由而使用商標。若係為自己商業利益,即無法成立商標戲謔仿作,則成功主張商標戲謔仿作之空間無疑將被壓縮得更為侷限。
由於法院所指出之審查標準嚴格,導致商標戲謔仿作在訴訟上甚難成立。另一方面,假設有業者確實基於詼諧、諷刺或批判之目的而欲進行商標戲謔仿作,為有效降低侵害商標權之風險,應審慎評估以下事項:
- 在足以聯想之程度下,儘量減少與著名商標之相似度:
在此或可參考美國聯邦法院案例中與戲謔仿作相關之經典案例「Louis Vuitton Malletier S.A. v. Haute Diggity Dog, L.L.C.」一案(以下此案件簡稱「Chewy Vuiton案」,請參考本所實務報導)。在該案中,被告製作供狗咀嚼之廉價玩具,其外型除類似於名牌Louis Vuitton (即LV)之皮包外,玩具上並使用「Chewy Vuiton」之商標。被告雖遭Louis Vuitton之商標權人控告侵害商標權,但最後獲法院認定不構成侵權。被告之所以能成功主張戲謔仿作之理由包括:被告使用的第一個字「Chewy」與原告商標中的「Louis」不同;而第二個字「Vuiton」亦與原告商標中「Vuitton」不同。且被告商品僅是不具細節之粗糙設計。
- 確保自身產品與著名商標產品在市場區隔及價格上具顯著差異:
在Chewy Vuiton案中,被告商品係在寵物用品店販賣之低廉商品,而原告商品係在精品店販賣之高價精緻商品。兩者在市場定位與價格上存在明顯且巨大的差距,從而大幅降低了消費者混淆誤認的可能性。
- 超越單純的模仿抄襲,真正傳遞諷刺、批判或文化反思:
在Chewy Vuiton案中,被告商品或可被詮釋為係對現代奢華精品文化的一種諷刺、嘲弄(有錢人買Louis Vuitton犒賞自己、我買Chewy Vuiton給狗啃咬)。
最後,雖然在理論上,綜合評估上述事項有助於提高主張商標戲謔仿作之成功機率,但考量台灣司法實務所採之嚴格標準與過往案例,商標戲謔仿作仍有高度法律風險,不僅應審慎為之,更應事先諮詢相關法律專家加以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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