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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台灣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範事業原則上不得為「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並參酌美國判例、歐盟、日本等立法例,訂定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5條,例示正當理由之五款審酌因素(註1)。與台灣地緣相近之韓國亦原則上禁止經營者對其交易對象(或下一交易階段的經營者)制定交易價格,強制按照其價格銷售商品或附加條件進行交易的行為。本文觀察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Korea Fair Trade Commission,下稱韓國公平會)近三年對此議題所作出之20份處分書(註2),限於篇幅僅整理實務動向與報導其中2份處分書之案例。
二、韓國「禁止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相關規定
(一) 韓國《壟斷監管及公平交易法》(The 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下稱韓國公平法)第46條:「企業經營者不得從事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但屬於下列各款之一者,則不在此限:一、有正當理由限制轉售價格,例如因提高效率而增加消費者福利的效果大於限制競爭造成的損害的情況;二、著作權法第2條第1項規定的作品中,韓國公平會與相關中央行政機關負責人協商後,公佈的作品(包括電子出版物)。」(註3)(註4)
(二) 韓國公平法第2條:「本法所使用之用語,其定義如下:1.『經營者』是指從事製造、服務或其他業務的人。在適用有關經營組織的規定時,管理人員、職員(指除管理人員以外持續從事公司業務之人員;以下同上)、代理人以及其他為經營者利益行事之人員均應視為經營者。…20. 所謂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係指事業在交易商品或勞務時,對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或其下一交易階段之各事業,指定交易價格,並強制其依該價格銷售或提供,或為使其依該價格銷售或提供,而附加其他拘束條件進行交易之行為。」(註5)
三、韓國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要件與法理
(一) 事業「指定」轉售價格
韓國公平法第46條之限制轉售價格行為,須事業對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或其下一交易階段之各事業,一,指定交易價格;二,強制其遵守所指定之價格。此處所稱之「交易價格」,除指定價格外,尚包括最高價格、最低價格、基準價格,亦包括事業在指定轉售價格範圍時,使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或其下一交易階段之各事業得於該範圍內具體決定銷售價格之情形。
(二) 要求遵守轉售價格之「強制性」
事業在強制其交易對象遵守轉售價格時,此處所稱之「強制性」,係指為使轉售業者遵從該指示或通知,必須附隨在現實上能確保其實效性之手段。此等確保實效性之手段,不僅包括實際終止交易、減少供貨或使供應條件不利等物理性強制行為,亦包括僅暗示可能終止交易之情形等。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強制性,不僅包括違反銷售業者自由意思而指定轉售價格,並於違反時施加各種事實上不利益之情形,亦包括於協議書或契約書中規定必須遵守指定價格,並於違反時設有契約終止條款等制裁措施之條款者,亦被認為具有強制性。
(三) 如有正當理由,例外允許限制轉售價格行為
自立法目的及禁止限制轉售價格行為之意旨觀之,即使限制最低轉售價格行為看似限制該品牌內之競爭,但若依市場之具體狀況,該行為促進相關商品市場中之品牌間競爭,並因此增進消費者福利等,且事業能證明具有正當理由者,仍有例外允許之必要。
是否具有此等正當理由,得綜合考量相關市場中品牌間競爭是否活絡、該行為是否促進各通路業者對消費者之價格以外之服務競爭、消費者之商品選擇是否更加多樣化、是否使新進事業者較容易進入相關商品市場等因素。
四、案例報導
(一) 僅裁處糾正措施之案例:被處分公司限制寵物藥品等產品轉售價格案 (註6)
1. 本案背景
被處分人從事罕見疾病相關之人類、寵物藥品、飼料等產品之進口與銷售。自2011年至2022年9月左右,被處分人與其代理機構之合約條款約定,並要求各代理機構和獸醫院遵守其制定之轉售價格表,同時,被處分人定期檢查各代理機構與獸醫院是否確實執行,如發現有機構未執行,會要求各機構調整轉售價格,並施壓或暗示各機構如不遵守要求,將暫停供應產品、獎勵、終止合約等不利措施。
2. 處分理由
(1) 轉售價格有被設定
被處分人制定前述轉售價格表,並要求各代理商遵守轉售價格。
(2) 限制轉售價格具有強制性
依據以下理由認定本案之限制轉售價格有強制性:
A. 本案之代理合約約定,代理機構應遵守被處分人提供之轉售價格表,被處分人可在代理機構違反前述約定時單方面終止代理合約,代理機構並應承擔因合約終止而產生之民刑事責任。
B. 被處分人定期檢查並要求各代理機構調整轉售價格,如代理機構不依據要求調整轉售價格,被處分人暗示將暫停供貨或採取其他不利措施。
C. 被處分人向產品供應商施壓,要求供應商停止向不遵守轉售價格之動物醫院提供產品。
(3) 限制轉售價格並無正當理由
A. 被處分人前述行為侵害了代理機構與動物醫院的價格自主權,並限制了代理機構與動物醫院之間的價格競爭。
B. 不確定被處分人限制轉售價格之作法是否提高效率、促進相關市場品牌之間的競爭,或透過使消費者產品選擇多樣化來提高消費者福利。
C. 被處分人的市占率不高,其前述行為對市場的危害可能不顯著,但仍剝奪消費者以較低之價格購買被處分人產品的機會,可能減少消費者利益。
D. 被處分人前述行為之目的,僅為透過保證代理機構或動物醫院獲得適當的利潤,以維持業務關係,此亦非正當理由。
3. 裁處內容
被處分人在交易其產品時,不得再次實施限制轉售價格的行為,即強迫交易對象或下一交易層級的企業以該價格出售,或以合約、其他有拘束力的交易條件,要求以該價格出售。
(二) 裁處糾正措施及罰鍰之案例:被處分公司限制樂器等產品轉售價格案(註7)
1. 本案背景
被處分人從事鍵盤樂器、打擊樂器、配件等產品之生產與銷售。本案行為時,其銷售通路主要為公司線上或實體之官方商城、經銷商等。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被處分人針對電子鋼琴、合成器等11種產品設定了最低線上售價,並以電子郵件向各經銷商發送前述售價要求,若發現經銷商以低於其指定之最低銷售價格出售產品,被處分人將要求提高銷售價格。此外,被處分人針對違反其規定之最低售價的公司制定了制裁標準,例如根據違規次數暫停相關產品或所有產品的出貨以及終止經銷合約。
2. 處分理由
(1) 轉售價格有被設定
自2019年4月至2022年4月,被處分人將產品的最低售價設定為與其有業務往來的經銷商(包括線上經銷商)的標準價格,並以管理規定的形式,透過當面或電子郵件的方式通知這些經銷商。因此,可以認定被處分人有設定涉案產品的轉售價格。
(2) 限制轉售價格具有強制性
被處分人向其線上經銷商傳送設定轉售價格的管理規定,要求經銷商若以低於管理規定之價格銷售產品,被處分人可以暫停產品發貨或終止經銷合約,且被處分人已就前述管理規定建立有效的價格監控系統,使經銷商很難拒絕被處分人的價格調整請求。當被處分人發現經銷商不遵守轉售價格規定時,會立即以電話要求經銷商更正價格,且確實有對未更正銷售價格的經銷商採取暫停出貨等相關制裁行為。
(3) 限制轉售價格的作法有限制競爭並損害消費者的福利
該經銷商自主定價和與消費者交易的能力受到了限制。線上市場的價格競爭會促進實體市場的價格競爭,因此,被處分人對線上經銷商的價格限制實際上已限制線上實體市場的競爭,並損害消費者福利。
(4) 限制轉售價格並無正當理由
被處分人限制轉售價格的作法未顯著改變包含被處分人在內的頂級企業的市占率排名,因此,難以看出在該等產品的市場中,促進品牌間競爭的效果超過限制品牌內競爭的效果。對網路銷售價格的管理,使該等產品的經銷商之間的網路銷售價格競爭受到限制,消費者因而無法以更低的價格購買該等產品,損害消費者利益。無證據顯示被處分人的行為導致經銷商之間除價格以外,有服務品質的競爭,或使消費者產品選擇的多樣化。
3. 裁處內容
(1) 被處分人之前述行為已違反韓國公平法第46條,而不得再採取以下行為:強制銷售數位鋼琴、合成器等產品的代理商店,在自營商城及網路公開平台等線上通路之銷售價格,不得低於被處分人所指定之銷售價格,並在違反時對代理商店採取停止出貨等不利措施,以限制轉售價格。
(2) 罰鍰166,000,000韓元。
五、簡析韓國公平會判斷「限制轉售價格行為」處分書
(一) 違法性之判斷要件
韓國公平會針對違反「限制轉售價格」之案件,主要判斷:
1. 被處分人是否向經銷商或代理商設定轉售價格,設定方式包含以經銷合約約定、向經銷商發布管理規定等。
2. 其設定轉售價格的行為對於經銷商或代理商有無強制性,如經銷商或代理商違反其設定之轉售價格,按違反次數、情節,有受不利益對待之可能性。
3. 其設定轉售價格的行為對消費者的福利有無損害。
4. 其設定轉售價格有無提升被處分人之市占率、促進品牌之間的競爭、是否透過建立銷售通路、使新的企業得以進入市場、防止搭便車效果等正當理由。
(二) 影響裁處輕重之因素
1. 被處分人之市占率越高、對市場的影響力越大,可能使其違反限制轉售價格規定時,被裁處越重之處分;其要求經銷商按其所設定之轉售價格銷售時,如有對經銷商施以越多之不利益(例如:實際於經銷商違反時停止出貨、終止經銷合約),亦會影響所受裁處之輕重;其違反後,影響消費者利益之程度,通常指是否使消費者無法以更低之價格購買產品。
2. 違反「禁止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如有裁處罰鍰,該罰鍰之計算主要依據韓國公平法第102條(註8)考量違反行為的內容與程度、期間長短、次數、透過違反行為所獲得之利益規模等,先計算出關聯貨物(註9)之銷售額,將該銷售額乘上嚴重程度之對應比率 (註10),再審酌被處分人之態度、資本減少率等酌減因素,得出最終裁處罰鍰。
(三) 此類處分書可能公開之被處分人資訊
1. 為判斷「違反禁止限制轉售價格」被處分人之違法性,觀察近三年共20份處分書,發現此類處分書中,被處分人可能被公開之資訊,包含市占率、經銷合約條款、經銷商管理規定中之處罰條款、被處分人之員工受調查之陳述、被處分人內部電子郵件或會議記錄之部分內容、被處分人產品之銷售額、財務報表相關資訊、被處分人傳送予經銷商之電子郵件部分內容等。
2. 上述資訊皆可能以表格、部分截圖、部分遮蔽之方式呈現於此類處分書中,因此,企業經營者、司法工作者等可自此類處分書中之資訊,窺知韓國公平會對此議題之判斷標準,以及相關資訊之公開程度。
六、結論
(一) 比較台(註11)韓公平會近三年針對「禁止限制轉售價格」之處分書內容,可發現兩國皆允許廠商於有正當理由之情況下,例外可為限制轉售價格之行為。
(二) 韓國公平會之處分書在論述結構上,首先會以較長之篇幅論述被處分人之產業結構、市場影響因素;針對限制轉售價格之認定,會獨立論述該行為對廠商之「強制性」程度,進而影響該處分是否包含罰鍰,亦較有論述罰鍰之審酌因素與計算方式;裁處結果除了罰鍰、糾正措施,亦有將被裁處事實通知其經銷商、一定期間內對其員工進行內部培訓並報告韓國公平會等措施。
(三) 韓國公平會就此議題之處分書,有較多市場層面、罰鍰審酌因素之論述,對於各界研究或司法實務工作上,提供較具體之參考方向,惟亦涉及較多企業經營資訊之公開,值得赴韓貿易之企業注意。
※ 註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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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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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編著,認識公平交易法,公平交易委員會出版,113年8月增訂第二十版,頁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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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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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2024年3⽉15⽇,案件編號:2021서경1595;2023年8月3日,案件編號:2021대리2219;2023年6月5日,案件編號:2021서경1167;2023年6月5日,案件編號:2021서경1455;2023年5月9日,案件編號:2021서경1552;2023年5月23日,案件編號:2022광사1134;2023年5月8日,案件編號:2022서경0079;2023年6月30日,案件編號:2022서경0424;2024年11月11日,案件編號:2022서경1115;2025年2月13日,案件編號:2022서경2076;2025年1月23日,案件編號:2023서감1243;2025年4月28日,案件編號:2023서경0410;2024年8月22日,案件編號:2023서경1172;2025年3月4日,案件編號:2023서경1950;2024年8月19日,案件編號:2023전사1422;2025年10月30日,案件編號:2024서경1330;2025年4月22日,案件編號:2024서총1225;2024年12月3日,案件編號:2024제감0348;2024年12月3日,案件編號:2024제감0349;2024年12月3日,案件編號:2024제감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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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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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委員會委託研究,日本、韓國、新加坡對限制競爭行為之競爭法規範與執法案例,112年11月,頁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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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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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公平法(最後瀏覽日:2026年7月7日): THE 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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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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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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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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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2023年5月9日,案件編號:2021서경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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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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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公平交易委員會2024年3⽉15⽇,案件編號:2021서경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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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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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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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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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註7。「關聯貨物」包括受違法行為直接或間接影響的貨物。這些貨物既包括實際交易的貨物,也包括未交易的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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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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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公平法施行細則(最後瀏覽日:2026年7月7日): ENFORCEMENT DECREE OF THE 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독점규제 및 공정거래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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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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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處字第112006號、公處字第112082號、公處字第114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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