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外觀是否為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如何依公平交易法救濟,實務過去未有統一見解,近來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智財法院)於其114年度民著訴字第89號案件中,為更進一步闡釋,值得關注。
本案原告「後台集創有限公司」(下稱原告)主張其如下附表所示背包(下稱原告商品)之外觀,係其依美學進行創作,結合繩子、調節扣、袋口結構、束繩等塑造登山露營之聯想,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被告威整合運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未經同意,於CHALLENGE TAIWAN鐵人賽事提供參賽選手如附表所示之包款(下稱系爭商品),經原告比對後認侵害原告之著作權;且原告商品與系爭商品之販售對象均為運動族群,具同一銷售市場,被告上述行為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亦違反公平交易法,故原告依著作權法、民法、公平交易法等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告否認有抄襲,主張原告商品係屬量產之工業產品,其背包大小、空間、背帶、袋體設計為消費市場上常見之產品設計,不具有原創性,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被告並主張系爭商品為贈品,無銷售獲益,故兩者非同一市場,被告無攀附原告商譽之不公平競爭。
智財法院審理後判決原告敗訴:
- 美術著作須展現美術技巧或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
美術著作指以美感為特徵而表現思想或感情之創作,若作品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者,亦未能表現創作之美術技巧者,即非美術著作。商品之實用功能性形狀,雖可供產業上利用,若未能表現創作之美術技巧,不得取得美術著作之保護,若商品形狀為達成其功能所必要者,屬應用於物品形狀之具體設計,並非以美術技巧表現之思想或感情,亦無法成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故具有實用技術性及功能性目的之商品形狀或設計,並非美術著作所保護之客體。
- 原告商品之外觀設計為實用性功能考量,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
原告之商品外觀為長方形之設計,正面有軍綠色之上蓋,內部有一隱藏式拉鍊,包身中央有為袋體,包身最下方左右兩側各有一銀色圓形扣環,最底部左右各有一固定彈性束繩,頂部有一三角固定環織帶,左右兩側各有一扣環,以搭配背帶、活動胸帶,其整體造型與設計之主要目的,在於易於攜帶與有效發揮包款裝置物品之實用性功能,並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且長方形包身搭配肩背帶、活動胸帶之包型設計為一般市面常見之款式,非屬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 原告未能舉證其包款造型已廣為人知:
原告公司雖主張被告公司贈送之系爭商品係抄襲原告商品之外觀及設計,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惟長方形包身搭配肩背帶、活動胸帶之包型設計為一般市面常見之款式,並非原告所獨創,是附表所示之包款外型是否足以認為係原告商品之著名表徵尚非無疑,且原告公司亦未舉證證明其包款外型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再者,系爭商品之正面有清楚標註係爭賽事之活動圖案,難認被告公司有何引人錯誤、榨取原告努力成果之不公平競爭行為,是以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行為,亦屬無據。
基上,本判決再次闡釋了在商品外觀遭他人抄襲之場合,若僅主張對方產品近似而違反著作權法與公平交易法,可能會有困難,因為該商品之外觀若係出於實用性或功能性考量所設計,且屬於市面上常見之外觀,即難主張美術著作遭抄襲或構成不公平競爭。在策略上,利用不同的智慧財產權(例如:商標、設計專利等),並建立商品在市場上的一定知名度,如此將權利範圍聚焦在商品外觀中較特定的設計(例如:花紋、顏色),或可較能提高維權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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