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務報導

從Top Brand LLC v. Cozy Comfort Company LLC案探討審查歷程放棄聲明

鄭宇真 專利師、陳宇承 專利師

一、前言

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如果審查委員認為申請專利範圍已被先前技術所揭示,將會發出核駁審查意見,以不具可專利性為由,核駁專利申請案。這時,專利申請人提出修正或陳述,說明所申請的專利範圍與先前技術不同。如果說服審查委員,將可獲得專利權。

由於設計專利在申請時是以圖式為主,而不是以文字為主。則設計專利在經過陳述而獲准後,正確的專利範圍解讀為何?而此專利範圍解讀,又是否會對侵權訴訟產生影響?

以下以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簡稱「CAFC」)於2025年7月17日Top Brand LLC v. Cozy Comfort Company LLC一案,探討審查歷程放棄聲明(prosecution history disclaimer)於設計專利的適用性、設計專利範圍解讀,及在案例中如何分析被控侵權產品是否侵權。

二、背景

Top Brand和Cozy Comfort在過大尺寸連帽運動衫的市場上是競爭對手。

Top Brand 是John Ngan,及他所擁有之Top Brand等四家公司的統稱,透過例如Amazon.com等網站,販售連帽運動衫及可穿在身上的毯子。Cozy Comfort則是Cozy Comfort Company LLC、Brian Speciale、 Michael Speciale的統稱,主要販賣一種過大尺寸的「可穿著的毯子」,類似於一種過大尺寸的運動衫。Cozy Comfort擁有美國公告D859,788號設計專利(下稱「D788專利」),及另外2項商標。D788專利的名稱為「加大外衣---具有提高之袋類動物的口袋 (Enlarged Over-Garment with an Elevated Marsupial Pocket)」。表1是在D788專利的其中6個圖式。

Cozy Comfort指控Top Brand侵犯其設計專利與商標權。經審理,地方法院判定Top Brand侵犯Cozy Comfort的設計專利權與商標權。接下來,就設計專利部分,進行案例簡介。

Cozy Comfort指控,Top Brand的一些連帽運動衫與可穿戴的毯子,侵犯其D788專利。在訴訟過程中,Top Brand基於Cozy Comfort於D788專利的審理過程,對D788專利做出詳細的限制性解讀。然而,地方法院拒絕採用Top Brand所主張的解讀,地方法院的陪審團判定Top Brand的七款產品(統稱為「被控侵權產品」) (註1)侵犯D788專利,且判定Top Brand需要支付1540萬美金之侵犯D788專利的所得利益。

Top Brand不服地方法院的判決,因而提起上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以下簡稱「CAFC」)依據28 U.S.C. § 1295(a)(1)有管轄權。

三、討論

本案的爭點在於:地方法院拒絕依據審查歷程放棄聲明(prosecution history disclaimer)進行限縮解讀設計專利範圍,是否構成錯誤。而更核心議題在於:專利範圍如何被解讀。

以下就「A法律程序」、「B審查歷程放棄聲明適用於設計專利」、「C回顧審查歷程」、「D侵權議題」,依序討論。

A 法律程序

首先,Cozy Comfort辯稱,是Top Brand未對陪審團的指示提出異議(object),而放棄了對專利範圍解讀的爭論。CAFC不同意這個說法。

在發明(Utility)專利情境中,CAFC曾經判定(註2),若已經在先前的程序中提出專利範圍解讀,則在上訴階段中,因專利範圍解讀爭論之處相同而未再次提出專利範圍解讀異議的話,並不構成對專利範圍解讀之權利的放棄。

相同的原則,適用於設計專利案件。

無疑地,Top Brand已經在地方法院階段確定專利範圍解讀的立場,是地方法院駁回Top Brand提出的解讀;且Top Brand在上訴中的專利範圍解讀立場,與在地方法院的專利範圍解讀立場相同。

因此,基於Top Brand的權利,Top Brand不需提出異議,即可保留對地方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的權利。

B 審查歷程放棄聲明適用於設計專利

接著,Cozy Comfort辯稱,由於設計專利的本質,造成任何欲否認的事情都模糊不清,故審查歷程放棄聲明,不適用於設計專利。CAFC不同意Cozy Comfort的看法。

審查歷程放棄聲明的原則已在發明專利中被明確建立,是探討專利審查過程中放棄專利範圍的議題(註3))。放棄聲明可以經由向PTO提出專利範圍的修正、答辯而產生(註4),且沒有理由區分為透過修正的放棄聲明,或是透過答辯的放棄聲明(註5)。因此,在審查過程中,申請人可以利用向專利局提出的說明,放棄設計專利的專利範圍。況且,如果允許在訴訟過程中提所出的論點,與專利權人在審查過程中為了讓專利核准所提出的說明相反,以重獲已放棄的專利範圍,這將與設計專利審查的目的背道而馳((註6)

因此,CAFC認定,審查歷程放棄聲明的原則,適用於設計專利。

C 回顧審查歷程

在D788專利案的審查過程中,審查委員依據審查階段的引證案White的揭露內容,以可被預期(anticipated)為審查理由,核駁所請求的設計。

為了獲得D788專利的專利權,Cozy Comfort於審查過程中爭論:根據普通觀察者測試法(ordinary observer test),可以區別所請求設計與先前技藝White設計的整體裝飾。Cozy Comfort透過諸如袋類動物口袋的形狀與設置位置,及下擺線條的形狀等特定特徵,來解釋所請求設計與先前技藝White設計之間的區別。

因此,地方法院未考量Cozy Comfort在審查歷程所做的說明對案件造成的影響,是錯誤的。為與先前技藝區別,Cozy Comfort顯然已放棄依據所放棄之專利範圍來主張侵權的能力。

D 侵權議題

最後,回到設計專利的侵權議題。

為了證明侵權,申請人必須解釋,普通觀察者如何基於「被控設計在整體上,是否挪用了所主張的設計」的評估標準,分析被控設計和所主張設計「實質相同(註7)」。分析需要著重在:所主張設計與被控設計之各個特徵的相似點或不同點,及非共同特徵的存在與這些特徵在整體設計中的布置。

CAFC認為,關於本案,沒有合理的事實認定者在依據正確專利範圍解讀的情況之下,還會認定本案「普通觀察者在已考慮先前技藝的情況之下,還相信被控設計與專利設計相同」。詳細說明如下:

首先,需要考量審查歷程放棄聲明的範圍,及在先前分析上的影響。

在考慮被控侵權產品與所主張設計的不同特徵,對普通觀察者而言,是否創造出一個新的整體印象時,需要先排除審查歷程中排除的任何特徵。在本案中,Cozy Comfort放棄了專利範圍,以獲得D788專利。則為了證明侵權,Cozy Comfort不能再依賴與White相似而在審查歷程中被放棄的四個特徵:(1) 口袋比例、(2) 口袋形狀、(3) 口袋位置、(4)下擺線條。以下就四個特徵分別說明。

(1) 口袋比例

參考下表2,在審查歷程中,Cozy Comfort爭論,由於所請求設計之位於驅幹前側的口袋,約是驅幹寬度的三分之一;然而,White的口袋佔了驅幹寬度的90%。因此,所請求設計的口袋,實質上不同於White的設計。

然而,證據無爭議地顯示出,被控侵權產品的前側口袋就像White一樣(且與所主張設計不同),覆蓋驅幹寬度的大部分,所以,在「口袋比例」的特徵上,由於在被控侵權產品的前側口袋類似於White設計,而未落入D788專利所放棄的範圍。

(2) 口袋形狀

參閱下表3,Cozy Comfort還於審查過程表示,White的口袋更加有稜角,且成梯形,而與所請求專利之類似方形的口袋形狀不同。由於Cozy Comfort曾經做出這些論述,且被控侵權產品的口袋形狀與White梯形的口袋類似,而屬於Cozy Comfort放棄的範圍。

(3) 口袋位置

參閱下表4,再來,Cozy Comfort爭論所請求設計之袖孔的底側,是位於袋類動物口袋的頂端下方;相反的,White的袖孔位於袋類動物口袋的頂端上方,並特別說明這種差異並非不重要,反而是普通消費者可以察覺的。於是,Cozy Comfort再次放棄了所請求的範圍。

而在被控侵權產品中,口袋位於袖孔的下方,就像White一樣。

(4) 下擺線條

參閱下表5,最後,Cozy Comfort於審查過程中爭論,所請求設計的下擺底緣角度與先前技藝White設計的不同。White連帽衫的下擺底緣是從前往後向上傾斜。在本設計中,下擺底緣向下傾斜。據此,專利範圍再次被放棄。

被控侵權產品不具有在所主張設計中往下傾斜的下擺線條。

從以上第(1)~(4)點可以得知,被控侵權產品在許多重要的層面中,與Cozy Comfort在審查歷程中所排除的部分相同。況且,Cozy Comfort在論述侵權時,並沒有指出其他相似特徵(也就是未被排除的特徵),因此,不能依賴上述口袋比例、口袋形狀、口袋位置、下擺線條,就證明被控產品侵權。

因此,CAFC判定,在D788專利範圍的正確解讀之下,即使Cozy Comfort已利用優勢證據(preponderance),假定的普通觀察者,仍然無法支持侵權認定。

基於上述理由,CAFC推翻地方法院駁回未侵權的判決。

四、結論

經由Top Brand LLC v. Cozy Comfort Company LLC案判定,審查歷程放棄聲明的原則,亦適用於設計專利。

由於設計專利的特性顯現於圖式的視覺外觀,故在申請設計專利時,專利範圍以圖式表示。在審查過程中,專利申請人可能透過文字陳述,來區隔出設計專利與先前技藝之間的差異,專利申請人可據此說服審查委員,而獲得設計專利權。

因此,在獲得專利權後,申請人需要注意,未來主張設計專利權利時,在審查過程中經由文字陳述答辯的特徵,將會作為比對是否侵權的排除事項;需要提出以不同於先前技藝的特徵,作為與被控侵權物品比對的相似點。

※ 註釋 ※

  1.

The jury found that seven of the Top Brand Companies’ product lines infringed the D788 patent: HD100, HD100S1, HD120, HD200, HD201, HD210, and HD250 (collectively, “the accused products”). J.A. 14524. For purposes of this appeal, we treat the HD250 product as representative.

  2.

O2 Micro Int’l Ltd. v. Beyond Innovation Tech. Co., 521 F.3d 1351, 1359 (Fed. Cir. 2008)

  3.

O2 Micro Int’l Ltd. v. Beyond Innovation Tech. Co., 521 F.3d 1351, 1359 (Fed. Cir. 2008)

  4.

Tech.Props. Ltd. v. Huawei Techs. Co., 849 F.3d 1349, 1357(Fed. Cir. 2017); see also Cordis Corp. v. Medtronic Ave,Inc., 511 F.3d 1157, 1177 (Fed. Cir. 2008)

  5.

Egyptian Goddess, Inc. v. Swisa, Inc., 543 F.3d 665 (Fed. Cir. 2008) (en banc)

  6.

See, e.g., Fenner Invs.,Ltd. v. Cellco P’ship, 778 F.3d 1320, 1325–26 (Fed. Cir.2015)

  7.

GorhamCo. v. White, 81 U.S. (14 Wall.) 511, 528 (1871); see alsoCrocs, Inc. v. Int’l Trade Comm’n, 598 F.3d 1294, 1303(Fed. Cir. 2010)

-----------------------------------------------------------------------
以上內容僅為一般性之討論,非法律意見,不適用於具體事件。若有實際問題,請與我們聯繫。

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