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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裁定高通公司(QUALCOMM)違反競爭法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下簡稱FTC)於2017年向聯邦加州北區地方法院訴請永久禁制令,主張高通公司以下列違反競爭法之方式,維持其在手機和其他消費產品中關鍵半導體設備供應商的壟斷地位:

  1. 採取「未取得授權,即無法取得晶片」(no license, no chips)的政策:其權利金之計算方式是以最終手持裝置產品的價格為基礎計算。此策略迫使手機製造商將包含於高通公司競爭對手晶片的零件計算在內,等同於對高通公司的競爭對手收取「反競爭稅」。手機製造商為了不冒失去高通公司基頻處理器(baseband processors)的風險而向高通公司支付高額授權金。
  2. 拒絕向競爭對手授予標準必要專利。
  3. 利用降低授權金之方式取得蘋果公司獨家使用高通公司晶片,以阻絕競爭晶片供應商與蘋果公司合作進而成長創新的機會。

聯邦加州北區地方法院於2019年5月21日裁定(Case 5:17-cv-00220-LHK Document 1490 Filed 05/21/19),高通公司對於手持裝置的晶片授權方式違反雪曼法(Sherman Act)第1節和第2節,並構成聯邦貿易委員會法案(FTC Act)規範的不公平競爭行為。法院裁定高通公司應採取以下措施:

  1. 高通公司不得以取得專利授權作為提供晶片的條件,且應與其客戶重新協商專利授權條款,該協商必須基於善意、非以威脅切斷晶片或其相關技術及軟體支援之方式為之;
  2. 高通公司必須以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FRAND)的方式,授權標準必要專利予競爭之晶片供應商,並在必要時提交仲裁或以司法方式確定此類授權條款;
  3. 高通公司不得以協議或者事實上之方式對其晶片與蘋果公司等進行獨家交易協議;
  4. 高通公司不得干擾任何客戶與政府機構對潛在的執法或監管事宜進行溝通;
  5. 為確保高通公司遵守以上事項,法院裁定高通公司應遵守為期七年的合規及監督程序,即每年應向FTC報告其已遵守法院以上裁定內容。

高通公司已於2019年5月28日遞出申請書,表示將對前述裁定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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