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商標局於2018年10月11日發布規則,更改了由「專利審理及上訴委員會」(Patent Trial and Appeal Board,下稱PTAB)在「多方複審程序」 (Inter Partes Review;IPR)、「核准後複審程序」(Post Grant Review;PGR)以及「商業方法過渡期複審程序」 (Covered Business Method;CBM)對於申請專利範圍解釋採用之標準。
新的規則將PTAB原先採用的「最寬廣合理解釋原則」 (the Broadest Reasonable Interpretation standard)更改為與美國聯邦法院依35USC§282(b)規定,在民事訴訟程序採用之專利範圍解釋方法標準一致。此審查標準建立於聯邦巡迴上訴法院2005年對於Phillips v.AWH Corp.案的全院聯席判決(415 F.3d 1303),並為其後其他案件所依循。此外,根據最新規則,在IPR、PGR或CBM中解讀專利申請範圍時,PTAB可考量先前在民事訴訟或者ITC程序中,對於申請專利範圍的解讀記錄。
美國專利商標局公告新聞稿表示收到了來自個人、公司、協會、律師事務所和法律專業人士374件評論,以回應其2018年5月9日發布的規則修改提案通知(Notice of Proposed Rulemaking ;NPRM)。絕大多數評論都支持前述提案。前述修改將有助於調和PTAB決定與聯邦法院和ITC的一致性,並使專利制度更具確定性和可預測性。最新規則大致採用了NPRM的提案,僅為了澄清目的做了部分增修。最新規則將不會追溯適用,而僅適用於最新規則生效日(即2018年11月13日)當日或者之後提交的IPR、PGR或CBM申請案。